仙桃长安网

法治 建设

-2020-

10/22

09:07

编辑:本站

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3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因患疾病,罪犯在判决后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仙桃市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检察中,发现罪犯病情减轻,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遂依法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近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尹某、周某、金某先后被收监执行。

2019年5月6日,尹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9年8月28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尹某患有“肺结核进展期”,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2008年11月11日,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生效后,仙桃市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患有结肠癌,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11年11月15日,金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7年7月4日,沙洋范家台监狱认为金某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胆囊结石疾病,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1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全省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体检结果委托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医学鉴定。经鉴定,罪犯尹某、周某、金某病情减轻,已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2020年3月,市检察院依法向市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提请对罪犯尹某、周某、金某等3人分别收监执行刑罚。近日,在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下,尹某、周某先后被汉江监狱收监执行,金某被沙洋范家台监狱收监执行。

普法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另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定期复查病情。当保外就医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罪犯依然需要入监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