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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建设

-2023-

05/17

03:21

编辑:本站

仙桃一女子将“小三”诉至法院,结果......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

私自将财产赠与其他异性

妻子能否讨回呢?

近日,仙桃法院张沟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王某交往并发展成情人关系。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王某转账60000余元,另赠与王某手机、首饰等价值8000余元的礼物。

张某认为,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经多次与王某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60000余元。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情感纠纷,张沟法庭负责人陈丹法官认真研究案情,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归纳争议焦点。

陈丹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向双方讲清情理、讲明法理、讲透道理,经过多轮沟通,被告王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同意返回受赠财物,该案圆满化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婚外情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造成家庭不睦,“第三者”也会背负骂名。在面对各种诱惑时,已婚人士应该洁身自好,恪守道德底线。若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保持冷静,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权!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