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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7/22

02:42

编辑:本站

【我为群众办实事】霸占鱼塘!任性“塘主”被拘留

编者按:“我为群众办实事”是贯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党史学习教育部署的一项实践活动。全市公安民警、辅警要牢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忠诚履行新时代公安职责,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今日推荐:霸占鱼塘!任性“塘主”被拘留
在明知承包鱼池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两名村民仍然强占百亩鱼池,导致承包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7月19日,从仙桃市公安局西流河派出所获悉,嫌疑人谢某、熊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6月8日,刘先生报警称,在西流河镇某村承包了200亩鱼池,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被该村村民谢某、熊某强行霸占100亩鱼池,从2021年4月至今仍未退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乡村振兴正当时,涉农营商环境马虎不得。西流河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调取了土地租赁合同书、土地租赁金缴款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西流河司法所见证书等证据。

经查,早在2010年1月,湖北一家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时任法人代表龙先生与西流河镇一个村签订了《土地租赁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该村鱼池200亩,承租期为20年,承包费用分两期付清,前期已按约定支付第一期承包费。2010年下半年,公司法人变更为刘先生,并通知了村委会。

2020年底,村委会与公司达成协议,第二期十年租金上调,并按5年一期结算。此时,村民谢某、熊某在鱼池第一期承包到期时,就打起了鱼池的主意。他们“怀疑”承包合同真假性,在经过司法所确认真实有效后,仍然将该公司鱼池占了100亩,并将原先的鱼虾捞起来售卖后,种起了莲藕,当起了“塘主”。二人的行为,致使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通讯员 刘梦环)